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店)、机场、网吧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景观特点,在景区设立科普宣传栏,在景点介绍中增加科普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