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增加科普节目的播出时间,免费播放公益科普广告;综合类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网页,宣传科普知识。

宣传单位和广告业主应当在城镇公共宣传栏和户外公益广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