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农村科普组织的作用,推动农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和科普队伍的建设,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及村农民技术员、计划生育管理员、文化协管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向农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