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在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中,宣传、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技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科普组织,充分利用自身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