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科普学校,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