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修建铁路、公路,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工业企业使用或者影响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在依法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时,土地、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非农业建设破坏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