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耕地开垦费应当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发新耕地和土地整理,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