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应当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发新耕地和土地整理,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