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