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推广农业科技;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公布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情况,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科技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