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提倡和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基本农田的长久保护。土地整理规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都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