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并向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