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并向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