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依法实行长期保护。保护区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与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局部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申请报告;(二)调整及补划地块的红线图;(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四)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登记表和汇总表;(五)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