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依法实行长期保护。保护区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与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局部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持下列文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申请报告;
(二)调整及补划地块的红线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
(四)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登记表和汇总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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