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随意调整规划的;(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四)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