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流域内进行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资源污染或者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修复治理等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