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随意调整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