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自然资源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