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自然资源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流域内(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水电开发项目。现有水电开发项目必须按照"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调度运行机制。现有水电开发项目不得破坏生态基流和鱼类正常洄游通道,已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