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流域内(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水电开发项目。现有水电开发项目必须按照"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调度运行机制。

现有水电开发项目不得破坏生态基流和鱼类正常洄游通道,已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