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流域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