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应当加强农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施,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