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制定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新疆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突出对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