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应当根据自治州开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兵团第二师各团镇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时,应当符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