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流域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