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