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备案,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后,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未采取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