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州级主要媒体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书面向州级相关部门、部分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专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有关委员会通过召开汇报会、座谈会、研究会等专门征求意见。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