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