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作出审议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