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作出审议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