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后一次审议时,法制委员会作出法规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