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单独表决。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