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单独表决。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