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日常立法建议项目由有关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征集项目由专门工作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规立项工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法规立项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前,应当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