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