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与执法职责分工,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