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