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煤电机组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升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煤炭和油品的质量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拆除、搅拌站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集中供热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和建成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建成区禁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山开采、宕口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建成区周边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