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