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