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