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