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