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