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拒绝、阻挠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