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或者未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