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物流配送等行业用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作业用车和通勤、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