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区域和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