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区域和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