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