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