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重污染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