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