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区位特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发展基础与情况,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