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资金引导机制,综合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激励海洋科技创新,培育海洋特色品牌,支持列入国家、省鼓励发展的海洋产业项目,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