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交通、电力、水利、信息通讯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